《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發布
自然資源部下發《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以下簡稱《意見》)。文件出臺主要基于三方面考慮: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加大油氣勘探開發力度等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資源部下發《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以下簡稱《意見》)。文件出臺主要基于三方面考慮: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加大油氣勘探開發力度等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二是立足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實際,為解決礦產資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將實踐中一些成熟、可行的經驗提煉總結,上升到制度層面,為正常有序推進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三是推進有關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為礦產資源法修改積累重要實踐經驗。
《意見》主要包括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油氣勘查開采管理改革、儲量管理改革3方面內容,共11條。
在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面,一是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明確除協議出讓外,對其他礦業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競爭出讓。二是嚴格控制協議出讓,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開采項目或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可以協議方式向特定主體出讓,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的同類礦產,可以協議方式向同一主體出讓。三是積極推進“凈礦”出讓,開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讓采礦權的“凈礦”出讓,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凈礦”出讓,加強礦業權出讓前期準備工作,依法依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限制勘查開采區,做好與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審批事項的銜接,以便礦業權出讓后,礦業權人正常開展勘查開采工作。四是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解決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不同層級管理帶來的問題,自然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等14種重要戰略性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戰略性礦產中大宗礦產通過礦產資源規劃管控,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業權出讓、登記。其他礦種由省級及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五是規范財政出資地質勘查工作。中央或地方財政出資勘查項目,不再新設置探礦權,憑項目任務書開展地質勘查工作。已設探礦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繼續辦理探礦權延續,完成規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銷探礦權,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面對各類市場主體公開競爭出讓礦業權。六是調整探礦權期限。根據礦產勘查工作技術規律,以出讓方式設立的探礦權首次登記期限延長至5年,每次延續時間為5年。探礦權申請延續登記時應扣減首設面積的25%。
在油氣勘查開采管理改革方面,一是放開油氣勘查開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凈資產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的內外資公司,均有資格按規定取得油氣礦業權;二是實行油氣探采合一制度。根據油氣不同于非油氣礦產的勘查開采技術特點,針對多年存在的問題,油氣探礦權人發現可供開采的油氣資源的,在報告有登記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后即可進行開采。進行開采的油氣礦產資源探礦權人應當在5年內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依法辦理采礦權登記。
儲量管理改革方面,一是改革礦產資源儲量分類。簡化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固體礦產分為資源量和儲量兩類,資源量分為推斷資源量、控制資源量和探明資源量三級,儲量分為可信儲量和證實儲量兩級。油氣礦產分為資源量和地質儲量兩類,資源量不再分級,地質儲量按地質可靠程度分為預測地質儲量、控制地質儲量和探明地質儲量三級。二是簡化歸并評審備案和登記事項。取消登記環節和登記書,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內容納入評審備案管理,不再作為礦業權登記要件,將評審備案結果作為統計的依據。三是縮減政府直接評審備案范圍。將原來18種評審備案情形減為4種,即只對探礦權轉采礦權、采礦權變更礦種與范圍,油氣礦產在探采礦期間探明地質儲量、其他礦產在采礦期間資源量發生重大變化的礦產資源儲量,以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進行評審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