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可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湖北對標長江保護法查漏補缺
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全面對標長江保護法規定,對地方性法規查漏補缺,9月29日,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集中修改涉及長江保護法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就相關法規進行修改。
非法采砂可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湖北對標長江保護法查漏補缺
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全面對標長江保護法規定,對地方性法規查漏補缺,9月29日,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集中修改涉及長江保護法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就相關法規進行修改。
其中,《湖北省水路交通條例》《湖北省實施辦法》《湖北省抗旱條例》《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和《湖北省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主要對有關岸線使用、生態流量、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和法律責任等方面與長江保護法不一致的地方,進行補充修改。
長江保護法對長江流域長期以來突出的違法采砂活動專門設立了處罰條款,為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守護好一江碧水,《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也相應進行了調整:
(一)將第十條第一項修改為:“(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鳥類棲息地”。
(二)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和公告禁止采砂區、禁止采砂期,并設立明顯的禁采區標志。禁止在禁采區和禁采期從事采砂活動。”
(三)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采區和禁采期從事采砂活動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